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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林业政策】基于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,深度解读自然资发〔2026〕38号文核心变化
来源:尕海则岔管护中心 发布日期:2026-03-27 浏览次数:1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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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从事林业管理、项目建设、自然资源审批的从业者来说,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(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,简称“35号令”)绝对是绕不开的核心规章。它深耕林地管理多年,搭建起严格保护、分级管控、定额管理、程序规范的制度框架,是过去数十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“硬标尺”。
而近期出台的《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6〕38号,简称“38号文”),并非推翻35号令的全新规则,而是立足“十五五”重点项目保障需求,在坚守生态底线的前提下,对林地管理模式、审批流程、准入规则进行的系统性优化、效率化升级。
今天,我们就以35号令为基准,一文读懂38号文对林地管理带来的全方位变化,理清政策更迭核心,助力项目高效落地、基层精准履职。
一、先理清:35号令的核心底色,读懂政策基准
在解读38号文变化前,先要锚定35号令的核心规则,这是对比分析的关键根基:
?管控原则:坚持“不占或少占林地”,实行总量控制、定额管理,严格限制生态敏感区林地、天然林及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;
?分级红线:严禁使用Ⅰ级保护林地,Ⅱ-Ⅳ级林地按项目类型精准准入,自然保护地内林地管控极为严苛;
?审批模式:林业部门独立审核审批,流程闭环、要件繁琐,先行用地、分期分段申请适用范围窄、门槛高;
?管理导向:以“严格管控、生态保护”为核心,偏重于事前审批,对项目落地的效率保障、实操灵活性兼顾不足。
简单来说,35号令是“守底线、严审批”的管控型规章,而38号文则是“保要素、提效率”的保障型政策,二者一脉相承,又实现了精准突破。
二、深对比:基于35号令,38号文林地管理十大关键变化
紧扣35号令原有制度框架,结合政策条款逐一拆解,从管控规则、审批流程、实操要求等维度,梳理38号文带来的核心变革,清晰呈现政策迭代逻辑:
对比维度
35号令核心规定
38号文新变化/优化
变化解读与影响
1.
管理理念与目标
第三条: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,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,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。
第一、四点:强调“要素跟着项目走”,建立会商机制,主动对接“十五五”重点项目,提升林地要素配置效率。
从“被动限制”到“主动保障”,摒弃单一管控思维,转而突出自然资源要素对经济发展的主动服务支撑,兼顾生态保护与发展需求。
2.
审批权限与流程
第五、六条:明确国家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,林地审批程序相对独立,与其他自然资源审批割裂。
第二、四、五条:①部级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委托省级办理;②推动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用湿同一平台联审,一次规划选址综合论证;③指导市县同步开展勘测定界、现场查验等并联工作。
实现权限下放与流程再造,打破部门审批壁垒,通过多部门联动、事项并联办理,大幅压缩审批周期,改变原有林业审批独立闭环的模式。
3.
规划与选址
第三条: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。
第二、三条:①规划许可代替预审,联网省份纳入清单的项目,省级出具规划许可意见(有效期3年),无需办理预审选址;②建立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机制,可正向优化重点项目清单。
强化规划引领、提升规划弹性,将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深度绑定,以规划符合性证明替代独立预审,同时动态优化规划适配项目落地。
4.
林地分级管理
第四条:严格划定Ⅰ-Ⅳ级保护林地使用规则,各类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,自然保护地内林地管控严苛。
第十二条:保障生态安全、公共利益前提下,允许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区。
坚守分级管控底线的前提下实现有限突破,为公路、铁路等线性工程破解选址难题,是对严格林地分级管理的务实补充。
5.
材料与前置条件
第七条: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、林地权属证明、补偿协议、林地可行性报告等全套材料,审批要件繁琐。
第四条:①批文到期自动顺延,用地报批启动后林地相关批文失效无需重办;②不再审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内容;③非主体原因历史违法用林,市县政府承诺处置即可报批。
简化报批材料、建立容缺承诺机制,解决“批文过期”“历史遗留问题堵点”,大幅降低项目报批的材料门槛与时间成本。
6.
用地期限与延期
第二十、二十五条:临时用地期满需提前申请延续;林地许可决定书有效期2年,仅可延期一次。
第八条: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已批临时用林,复垦期满前经同意,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,累计时长不超批准施工周期。
临时用地管理更灵活,适配线性工程多标段施工节奏,解决施工进度不一导致的用地期限错配问题,优于原有单一延期模式。
7.
先行用地
第十五条:仅公路、铁路等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及配套工程,可办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。
第二条:纳入清单、在“一张图”落位的项目,取得规划许可意见后,即可先行用地。
先行用地范围大幅扩容,从点状控制性工程拓展至符合规划的整体项目,有效加快重点项目开工落地速度。
8.
分期与分段申请
第十五、十六条:仅批准文件明确分期、跨市县线性工程,可分期分段办理林地手续,适用范围窄。
第五条:单独选址项目可按施工需求分期申请;线性工程以市县级为单位,分段提出用地用林申请。
申请方式更精细务实,贴合大型项目建设实际,放宽分期申请条件、明确分段单元,兼顾审批规范与项目实操性。
9.
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
仅聚焦林地管理,未对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衔接事宜作出规定。
第二、三、七、十二条:①涉及永农、生态红线的项目实行备案制;②特定矿业权可与永农重叠设置;③依托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配置林地要素。
实现“三区三线”管控协同,将林地审批纳入全域国土空间管控体系,给出跨要素管控的实操口径,提升政策适配性。
10.
设施用地
第三条第二款:仅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,可简化审批。
第十三条:森林草原游憩、露营、科普教育等配套小型零星便民设施,可与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审批。
拓展林业设施用地内涵,将生态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纳入简化审批范畴,助力森林康养、生态文旅等绿色产业发展。
三、划重点:38号文不是颠覆,而是优化升级
很多人会疑惑,38号文出台后,35号令是否作废?答案是否定的!
38号文从未突破35号令的生态保护底线,林地分级管控、总量定额管理、依法审批、林地恢复等核心制度始终有效;38号文是在35号令搭建的制度框架内,针对审批效率、要素保障、实操痛点进行的系统性完善,是林地管理模式的迭代升级,而非制度重构。
四、实操提醒:把握三大关键,合规用好新政策
1. 坚守底线不松懈:Ⅰ级保护林地、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依旧严禁违规占用,无害化穿越、临时用地接续等政策,仅限合规重点项目,严禁变相突破生态红线。
2. 依托“一张图”抓落实:所有林地使用需紧扣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,提前做好项目落图落位,才能享受审批提速、先行用地等政策红利。
3.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:审批权限下放、流程简化后,基层监管责任加重,需依托“一张图”做好全生命周期监测,严防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。
结语
从35号令的“严管严控”,到38号文的“高效保障”,我国林地管理实现了从“重审批、轻监管”向“优流程、强监管、保重点”的深刻转型。既守住了绿水青山的生态底线,又为“十五五”重点项目落地、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了自然资源要素支撑。
后续实操中,唯有吃透两大文件的衔接要点,兼顾合规性与灵活性,才能真正用好政策红利,实现生态保护与项目发展的双赢!
关注我们,后续持续更新林地审批实操细则、政策落地解读,助力林业管理、项目建设提质增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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