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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【林业政策】基于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,深度解读自然资发〔2026〕38号文核心变化

    来源:尕海则岔管护中心  发布日期:2026-03-27  浏览次数:106

    自然资源频道 2026年3月25日 14:35 北京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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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对于从事林业管理、项目建设、自然资源审批的从业者来说,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(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,简称“35号令绝对是绕不开的核心规章。它深耕林地管理多年,搭建起严格保护、分级管控、定额管理、程序规范的制度框架,是过去数十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硬标尺

    而近期出台的《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638号,简称“38号文,并非推翻35号令的全新规则,而是立足十五五重点项目保障需求,在坚守生态底线的前提下,对林地管理模式、审批流程、准入规则进行的系统性优化、效率化升级

    今天,我们就35号令为基准,一文读懂38号文对林地管理带来的全方位变化,理清政策更迭核心,助力项目高效落地、基层精准履职。

    一、先理清:35号令的核心底色,读懂政策基准

    在解读38号文变化前,先要锚定35号令的核心规则,这是对比分析的关键根基:

    ?管控原则: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,实行总量控制、定额管理,严格限制生态敏感区林地、天然林及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;

    ?分级红线:严禁使用级保护林地,Ⅱ-Ⅳ级林地按项目类型精准准入,自然保护地内林地管控极为严苛;

    ?审批模式:林业部门独立审核审批,流程闭环、要件繁琐,先行用地、分期分段申请适用范围窄、门槛高;

    ?管理导向:以严格管控、生态保护为核心,偏重于事前审批,对项目落地的效率保障、实操灵活性兼顾不足。

    简单来说,35号令是守底线、严审批的管控型规章,而38号文则是保要素、提效率的保障型政策,二者一脉相承,又实现了精准突破。

    二、深对比:基于35号令,38号文林地管理十大关键变化

    紧扣35号令原有制度框架,结合政策条款逐一拆解,从管控规则、审批流程、实操要求等维度,梳理38号文带来的核心变革,清晰呈现政策迭代逻辑:

    对比维度

    35号令核心规定

    38号文新变化/优化

    变化解读与影响

    1. 

    管理理念与目标

    第三条: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,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,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。

    第一、四点:强调要素跟着项目走,建立会商机制,主动对接十五五重点项目,提升林地要素配置效率。

    被动限制主动保障,摒弃单一管控思维,转而突出自然资源要素对经济发展的主动服务支撑,兼顾生态保护与发展需求。

    2. 

    审批权限与流程

    第五、六条:明确国家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,林地审批程序相对独立,与其他自然资源审批割裂。

    第二、四、五条:部级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委托省级办理;推动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用湿同一平台联审,一次规划选址综合论证;指导市县同步开展勘测定界、现场查验等并联工作。

    实现权限下放与流程再造,打破部门审批壁垒,通过多部门联动、事项并联办理,大幅压缩审批周期,改变原有林业审批独立闭环的模式。

    3. 

    规划与选址

    第三条:要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。

    第二、三条:规划许可代替预审,联网省份纳入清单的项目,省级出具规划许可意见(有效期3年),无需办理预审选址;建立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机制,可正向优化重点项目清单。

    强化规划引领、提升规划弹性,将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深度绑定,以规划符合性证明替代独立预审,同时动态优化规划适配项目落地。

    4. 

    林地分级管理

    第四条:严格划定Ⅰ-Ⅳ级保护林地使用规则,各类项目不得使用级保护林地,自然保护地内林地管控严苛。

    第十二条:保障生态安全、公共利益前提下,允许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区。

    坚守分级管控底线的前提下实现有限突破,为公路、铁路等线性工程破解选址难题,是对严格林地分级管理的务实补充。

    5. 

    材料与前置条件

    第七条: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、林地权属证明、补偿协议、林地可行性报告等全套材料,审批要件繁琐。

    第四条:批文到期自动顺延,用地报批启动后林地相关批文失效无需重办;不再审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内容;非主体原因历史违法用林,市县政府承诺处置即可报批。

    简化报批材料、建立容缺承诺机制,解决批文过期”“历史遗留问题堵点,大幅降低项目报批的材料门槛与时间成本。

    6. 

    用地期限与延期

    第二十、二十五条:临时用地期满需提前申请延续;林地许可决定书有效期2年,仅可延期一次。

    第八条: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已批临时用林,复垦期满前经同意,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,累计时长不超批准施工周期。

    临时用地管理更灵活,适配线性工程多标段施工节奏,解决施工进度不一导致的用地期限错配问题,优于原有单一延期模式。

    7. 

    先行用地

    第十五条:仅公路、铁路等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及配套工程,可办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。

    第二条:纳入清单、在一张图落位的项目,取得规划许可意见后,即可先行用地。

    先行用地范围大幅扩容,从点状控制性工程拓展至符合规划的整体项目,有效加快重点项目开工落地速度。

    8. 

    分期与分段申请

    第十五、十六条:仅批准文件明确分期、跨市县线性工程,可分期分段办理林地手续,适用范围窄。

    第五条:单独选址项目可按施工需求分期申请;线性工程以市县级为单位,分段提出用地用林申请。

    申请方式更精细务实,贴合大型项目建设实际,放宽分期申请条件、明确分段单元,兼顾审批规范与项目实操性。

    9. 

    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

    仅聚焦林地管理,未对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衔接事宜作出规定。

    第二、三、七、十二条:涉及永农、生态红线的项目实行备案制;特定矿业权可与永农重叠设置;依托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配置林地要素。

    实现三区三线管控协同,将林地审批纳入全域国土空间管控体系,给出跨要素管控的实操口径,提升政策适配性。

    10.

    设施用地

    第三条第二款:仅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,可简化审批。

    第十三条:森林草原游憩、露营、科普教育等配套小型零星便民设施,可与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审批。

    拓展林业设施用地内涵,将生态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纳入简化审批范畴,助力森林康养、生态文旅等绿色产业发展。

    三、划重点:38号文不是颠覆,而是优化升级

    很多人会疑惑,38号文出台后,35号令是否作废?答案是否定的!

    38号文从未突破35号令的生态保护底线,林地分级管控、总量定额管理、依法审批、林地恢复等核心制度始终有效;38号文是在35号令搭建的制度框架内,针对审批效率、要素保障、实操痛点进行的系统性完善,是林地管理模式的迭代升级,而非制度重构。

    四、实操提醒:把握三大关键,合规用好新政策

    1. 坚守底线不松懈级保护林地、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依旧严禁违规占用,无害化穿越、临时用地接续等政策,仅限合规重点项目,严禁变相突破生态红线。

    2. 依托一张图抓落实:所有林地使用需紧扣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,提前做好项目落图落位,才能享受审批提速、先行用地等政策红利。

    3. 强化事中事后监管:审批权限下放、流程简化后,基层监管责任加重,需依托一张图做好全生命周期监测,严防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。

    结语

    35号令的严管严控,到38号文的高效保障,我国林地管理实现了重审批、轻监管优流程、强监管、保重点的深刻转型。既守住了绿水青山的生态底线,又为十五五重点项目落地、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了自然资源要素支撑。

    后续实操中,唯有吃透两大文件的衔接要点,兼顾合规性与灵活性,才能真正用好政策红利,实现生态保护与项目发展的双赢!

    关注我们,后续持续更新林地审批实操细则、政策落地解读,助力林业管理、项目建设提质增效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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